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这部法律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很广泛。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方面,该法提供了多种途径。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问题。例如,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它们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这些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它们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