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协商法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协商法并非一部具体的法律,与之相关的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作出了系统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纠纷。比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出现的分歧。 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时,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而关于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是一种较为灵活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和讨论,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最好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再次产生纠纷。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