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则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法院进行的司法审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完全受劳动仲裁范围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时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比如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诉求,法院会合并审理。例如,在仲裁时劳动者主张了拖欠的工资,在诉讼中又增加了因拖欠工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由于这两个请求都是基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一事实,具有不可分性,法院会一并审理。 然而,如果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与仲裁时的争议没有直接关联,那么法院不会直接审理,而是会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比如,仲裁时劳动者仅就加班费问题申请仲裁,诉讼中却增加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这两个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先经过仲裁程序。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受劳动仲裁范围的限制。关键在于新增的诉讼请求与仲裁争议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机会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又遵循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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