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关于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则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法进行的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诉讼阶段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那么法院会一并审理,不受仲裁范围的严格限制。例如,在仲裁阶段请求支付工资,在诉讼阶段增加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而加班费与工资的计算都基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成果,具有紧密的关联性,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合并审理。 然而,如果新增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与原仲裁请求没有直接关联,那么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先就该独立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比如,仲裁阶段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诉讼阶段当事人提出了关于未休年假补偿的新请求,由于未休年假补偿与劳动合同解除是不同性质的争议,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先去申请仲裁。 此外,对于仲裁裁决遗漏的事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事项与已仲裁事项相关联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会进行审理。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纠纷得到全面、公正的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非完全受劳动仲裁范围的限制,但会根据新增请求与原仲裁请求的关联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或要求当事人另行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