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监察时企业不配合能被认定恶意欠薪吗?

我所在的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可企业就是不配合。我想知道,在这种劳动监察的情况下,企业不配合调查的话,能不能被认定为恶意欠薪呢?我很关心这个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员工的工资能不能顺利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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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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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监察时企业不配合能否被认定为恶意欠薪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恶意欠薪。恶意欠薪,指的是用人单位明明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却故意不支付,甚至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来逃避支付工资的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劳动监察时企业不配合的情况,单纯的不配合劳动监察,并不必然就会被认定为恶意欠薪。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不配合劳动监察,可能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如果企业在劳动监察过程中不配合,并且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账目等行为,同时又有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的情形,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欠薪。劳动监察部门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比如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有支付工资的能力、不支付工资的原因等。如果经过调查,确定企业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支付工资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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