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觉得工作环境和待遇都不太好,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清楚《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需要走什么程序,会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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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解约
  • #劳动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凭借自身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让劳动者能根据自身的职业规划、发展需求等因素自由选择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形式,例如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要明确表达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愿和时间。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给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招聘新员工等事宜,减少因员工突然离职对工作造成的影响。 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试用期内,由于双方还处于相互了解和适应的阶段,劳动者如果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当用人单位出现强迫劳动、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提供劳动条件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一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依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等。例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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