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流转应遵循的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当事人: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 流转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