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应属于谁?


在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让后,在法律层面上就会产生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也就是说,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而土地征收补偿款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对于土地补偿费,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过补偿款会分配给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成为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所以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应归受让方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既然受让方已经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赖该土地进行农业生产,那么安置补助费也应归受让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是针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进行补偿。如果在转让时地上已经存在附着物和青苗,且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这些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归其实际所有者。如果是受让方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种植的青苗或建造的附着物,补偿费自然归受让方。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就土地被征收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若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总之,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应归受让方,但如果有合法有效的约定,则从约定。这样既能保障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