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生效的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方面,哪些情况是需要满足登记要件才能生效的呢?我自己有一块土地,涉及到相关的登记问题,不太清楚具体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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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生效,是指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权利变动等事项,只有在完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要件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土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虽然不是严格意义的登记要件生效,但体现了登记对于土地权利的重要性。而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对土地使用权登记做了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涉及土地抵押等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土地抵押的生效也依赖于登记要件的完成。总之,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生效的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土地抵押等,这些权利变动只有完成登记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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