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处罚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和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这些内容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分别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些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等条文。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内容在《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等条文中有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