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是什么?


校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层面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事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涉及校园暴力的一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校园暴力中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比如,结伙斗殴的,或者追逐、拦截他人的,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等行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校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时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如果校园暴力发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内,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