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常见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2013 年 7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根据《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出于一些不良动机,没有正当理由就去闹事,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威风,就随意殴打他人。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几种情形。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例如,某人多次在街头无故殴打他人,不管对方是否反抗,这种行为就可能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标准。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也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第三条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情形,都属于情节恶劣。比如,有人长期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导致对方精神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就可能构成此罪。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某人强行拿走他人价值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随意破坏他人财物,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解释》第五条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对各种行为的认定和情节的界定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