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不许抵扣?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最近采购货物有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采用简易计税时,这些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我怕处理不好会违反税务规定,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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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较为简便的计税方式,它与一般计税方法有所不同。简易计税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这就明确表明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有其合理性的。简易计税方法本身就是为了简化税收计算过程,降低纳税成本而设计的。如果允许简易计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会使计税过程变得复杂,违背了简易计税的初衷。同时,这也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抵扣方式减少纳税,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所以,当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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