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简易计税的销项税额能否用进项税额抵扣?

我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现在有一些进项税额,不太清楚这些进项税额能不能用来抵扣简易计税产生的销项税额。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上,简易计税的销项税额是否可以用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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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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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规定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销项税额是不可以用进项税额来抵扣的。 我们先来理解一下简易计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这些概念。简易计税是一种相对简便的计税方式,一般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业务,它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的。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特定项目,其销项税额都不能用进项税额来抵扣。所以,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不能用进项税额去冲减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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