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最新内容是什么?
我朋友被指控犯了介绍卖淫罪,我想了解下最新的关于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解释,看看具体是怎么规定这个罪的构成、量刑等方面的,好对他这个情况有个判断,不知道谁能给我讲讲相关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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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等,促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关于入罪标准,该解释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存在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介绍五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等情形的,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准确认定介绍卖淫罪以及合理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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