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比如,张三在已经和李四结婚的情况下,又和王五登记结婚,那么李四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有权向张三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例如,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和乙在外租房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就属于与他人同居,其配偶丙在离婚时可要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另一方实施了上述暴力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施暴方给予损害赔偿。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像对家中老人不管不顾,长期不给生活费等就属于遗弃行为,被虐待或遗弃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的判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是协议离婚,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