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规定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主要最新规定。 首先,关于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根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资金压力,使承包人能有更多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比如,一个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此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最多不能超过30万元。 其次,关于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再者,关于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能减少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例如,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承包人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