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我家里人被一个进行高危作业的单位给弄伤了,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要打官司。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我们受害方要拿出很多证据,还是对方作业单位要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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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高危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比如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这些活动本身就带有较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对他人造成损害。 当高危作业致人损害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确定了高危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不管高危作业的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受害人来说,其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这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比如骨折、烧伤等,也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像物品损坏、收入减少等。二是证明损害结果与高危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因为高压电线漏电导致自己触电受伤,就需要证明触电受伤这个结果是由高压电线漏电这个高危作业行为引起的。 而对于从事高危作业的一方来说,他们要承担证明自己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法定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比如,如果受害人是故意去触碰高压电线导致受伤,那么作业方就有可能不承担责任;或者因为发生了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发生,作业方也可能免责。但是作业方必须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的存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案件的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受害人要积极收集和保存与损害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从事高危作业的一方也要谨慎作业,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准确把握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要求。总之,明确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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