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人监护人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家里有个患精神病的亲属,之前一直是我在照顾。最近听说法律对精神病人监护人有了新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些规定是什么。我想知道现在谁有资格当监护人,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新规定跟以前比有啥变化,希望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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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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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合适的监护人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以及处理相关事务。 关于监护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若没有配偶或者配偶不具备监护能力,那么父母和子女就成为监护人的第二选择,以此类推。 在确定监护人的方式上,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等。法定监护就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监护人。而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里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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