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防水工程纠纷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防水工程纠纷管辖问题涉及到当防水工程出现纠纷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该案件。首先,要明确管辖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防水工程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在防水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防水工程中,若涉及到对已完成防水工程的质量争议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标的,此时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提供防水工程服务一方所在地。 另外,如果防水工程纠纷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该防水工程所在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对防水工程现场进行勘查等。 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防水工程合同中,双方可以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总之,在处理防水工程纠纷管辖问题时,要先看合同中有无约定管辖法院,若有且符合法律规定就按约定;若没有约定,则要判断是一般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还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