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越级诉讼条件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想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觉得当地法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想越级到上一级法院起诉。不知道现在行政诉讼越级诉讼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最新的相关规定,好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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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越级诉讼也就是跳过本应管辖的法院,直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起诉。通常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越级诉讼的特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有多种情形。比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就可以考虑越级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原本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也可以主动提审,或者下级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当你准备越级诉讼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具体案件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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