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涉外票据的业务,不太清楚这些票据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规定。比如是依据国内法律,还是国外法律,或者有什么特殊的适用原则。想了解一下涉外票据在法律适用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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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简单来说就是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对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明确规定。 首先,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如果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举个例子,一个外国商人在我国进行票据行为,按照他本国法律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按照我国法律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适用我国法律认定他的行为能力。 其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这意味着,票据出票时上面写的那些内容,比如金额、日期、收款人等信息,通常是按照出票地的法律来判断是否有效。 再者,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在某个国家进行了票据的背书行为,那么这个背书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就依据这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 另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当持票人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追索权时,这个时间期限是由出票地法律规定的。 最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还有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也适用付款地法律。这是因为付款地与票据的最终实现有密切关系,所以相关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总之,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它根据不同的票据行为和事项,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法律,以保障票据在国际流通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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