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怎样规定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的?


在了解法律对委托代理中连带责任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委托代理的概念。委托代理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个人(委托人)把自己的某些事务交给另一个人(代理人)去办理,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接下来,我们看看哪些情况下会产生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就是代理人和和交易的相对方合起伙来,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比如说,代理人在和供应商谈采购合同时,和供应商约定抬高价格,然后从供应商那里拿好处费,这就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和供应商就要一起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如果委托人让代理人去运输一批走私货物,代理人明知道这是违法的事情还去做,那么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要对这个违法行为负责。 另外,在转委托的情况下,如果事先没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除外。若不符合紧急情况的条件,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要和转委托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代理人和相关方的行为,让大家在委托代理活动中都能遵守法律规定,诚信行事。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责任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对损害结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