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驳回申请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我之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结果被驳回了。我不太明白为啥会这样,想知道法院驳回执行申请一般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好让我心里有数,看看之后还有没有别的办法处理我的案子。
展开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等。如果申请执行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会驳回申请。比如说,法律文书还没生效就来申请执行,这显然不符合受理要求。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如果执行依据存在问题,例如被撤销,那么之前的执行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另外,若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这也相当于驳回了执行申请。比如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多年后才想起申请执行,而对方提出时效异议且成立时,法院就可能驳回申请。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