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执行的法条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恢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发生某种法定的原因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下面为你介绍申请恢复执行所涉及的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这意味着当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除后,执行程序就可以恢复。比如说,之前因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中止执行,当法院审查后发现异议不成立,此时中止情形消失,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简单来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后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要注意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问题。例如,和解协议约定对方在三个月内履行义务,那么申请执行期间就从三个月期限届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在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同情况下,恢复执行的处理方式。比如,甲和乙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乙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不再履行,此时甲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会扣除乙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