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派员出席法庭的法条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听说现在简易程序检察院也会派员出席法庭。我想弄清楚法律上对于简易程序派员出席法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相关法条都有哪些,好心里有个底,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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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派员出席法庭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就明确了在简易程序里,只要是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同时,该法也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表明虽然程序简化了,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能被忽视,而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也能够更好地监督整个审判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另外,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相关规定对检察院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法庭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等进行了细化。这些规定确保了检察院在简易程序中能够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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