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查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听说可能会走简易程序审查。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情况适合用简易程序审查,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简易程序审查的情形都有哪些,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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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查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快速解决一些事实相对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是指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晰,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以及是谁实施的犯罪等。“被告人承认罪行且无异议”,意味着被告人明确表示自己做了被指控的事,并且对指控的内容没有不同意见。而“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就是被告人同意采用这种快速的程序来处理案件。但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等情况,就不适用简易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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