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在法律上开始存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成立相关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合同订立的形式,为合同成立提供了形式基础。也就是说,合同不一定要是纸质的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口头约定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能成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讲,比如甲向乙表示想以一定价格购买乙的货物,这就是一个要约;乙表示同意卖给甲,这就是承诺,通过要约和承诺,合同就可能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时间节点,即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就正式成立了。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进一步明确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履行的情况。比如,甲乙双方本来要签书面合同,但还没签,甲就把货物发给了乙,乙也接收了货物,这种情况下合同也成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合同订立形式、方式、成立时间等多个方面对合同成立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