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法条有哪些内容?


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部分或者全部地转让给其他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涉及债权转让的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条明确了债权转让的范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自由转让债权,但存在特定的限制情形。比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类债权就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那么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用向受让人履行。同时,一旦通知发出,原则上就不能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举个例子,甲把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如果甲没有通知乙,乙向甲还款,这个还款行为是有效的,丙不能再要求乙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里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利息债权等。也就是说,当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还取得与主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例如,甲对乙有债权,丙为甲的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当甲把债权转让给丁时,丁同时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务人乙对原债权人甲有抗辩理由,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履行不符合约定等,当甲把债权转让给丙后,乙同样可以向丙主张这些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例如,甲转让给丙对乙的债权,而在接到转让通知时,乙对甲也有债权,并且乙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那么乙可以向丙主张抵销债务。 这些法条构成了我国债权转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于规范债权转让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