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公司涉及一些资产交易和经营决策问题。我担心可能会存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或者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我想了解这两个罪名具体是怎么回事,构成要件是什么,会有怎样的处罚,以便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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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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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要罪名,它们旨在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个罪名。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了个人私利,把国有资产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行折股或者出售,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的数额标准。一般来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同样有相应的标准,如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这两个罪名的设立,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发现公司存在可能涉及这两个罪名的行为,建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以保护国家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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