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调取证据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准确认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提到的“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通常指一些超出当事人能力范围的情况,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或者证据由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等情况。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则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主动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表明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也有权调取相关证据。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为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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