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其他部门调取证据在民事法中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民事官司在打,听说法院可以向其他部门调取证据。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具体情况,想知道法院这么做在民事法里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什么情况下能调,要走什么程序,调取的证据效力如何等,希望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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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向其他部门调取证据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意味着法院调取证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面,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自己去收集证据时,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他们可以申请法院帮忙向其他部门调取证据。 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觉得为了把案件审清楚,有必要去收集某些证据,也可以主动向其他部门调取。法院主动调取证据一般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法院在调取证据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一般来说,要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比如协助调查通知书等,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果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调取证据的效力,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要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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