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里,想获取一些关键证据但个人没能力收集。听说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可我不太清楚它的法律依据是啥,这调查令到底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产生和使用的呢,心里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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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法院调查令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一规定为法院调查令制度提供了基础框架,明确了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存在借助其他途径获取证据的必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进一步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符合这些情形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也会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法院调查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这些细则会对调查令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适用范围、有效期、持令人的义务等方面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调查令制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准确、有效的实施。通过这种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其能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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