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是在诉前申请还是开庭时申请?
我准备打官司,听说可以申请调查令来获取证据,但不清楚这个调查令是要在起诉前申请,还是在开庭的时候申请合适。我想了解一下具体在哪个阶段申请调查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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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关于调查令是在诉前还是开庭时申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阶段都可以申请调查令。在诉前阶段,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也能够申请调查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诉前可以申请调查令,但部分地方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允许诉前申请。诉前申请调查令,通常是为了确定被告信息、收集基础证据等,以顺利启动诉讼程序。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通过调查令获取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以便明确被告主体资格和确定管辖法院。 而在开庭时申请调查令也是常见的做法。开庭过程中,当出现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此时申请调查令,主要是为了补充庭审中发现的证据缺口,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自己又无法自行获取反驳证据,就可以申请调查令去收集相关证据。不过,开庭时申请调查令需要合理说明理由,并且要符合法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是否有必要签发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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