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不同之处?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存在多方面不同。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通俗讲,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这么做可能会导致不好的后果,但既不积极追求也不积极阻止,随它去。比如,甲为了杀乙,在乙经常经过的地方放了炸弹,他知道炸弹爆炸可能会炸死周围其他人,可还是放了,对周围其他人的伤亡持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行为人已经想到自己的行为有危险,却觉得凭借一些条件能避免危险发生。例如,司机丙在路况复杂地段超速行驶,他知道可能会出事,但觉得自己驾驶技术好能避免事故,结果还是撞车了。 其次,两者在认识因素上有差异。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程度稍高。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往往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较小。 再者,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另外,在客观表现上也有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不会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相关概念: 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且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行为可能有危害后果,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