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是如何界定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间接故意犯罪的界定需要从主观心理态度来判断。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面提到的“放任”结果发生就是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 举例来说,为实现某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比如甲想盗窃仓库财物,为了顺利得手,他故意破坏仓库的消防设施,他知道这样可能会导致火灾发生,但还是放任不管,最后真的引发了火灾,甲对于火灾这个结果就是间接故意。再比如,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像乙为了图方便,在禁火区域违规烧荒,他清楚可能会引发山林大火,却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山林着火,乙对山林着火这一犯罪结果就是间接故意。还有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比如丙和他人发生冲突,一气之下拿起棍子就打,他知道可能会把对方打伤甚至打死,但还是不管不顾地动手了,丙对于伤害结果就是间接故意。 和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二者在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等方面存在不同。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中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仅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意义也不同。在直接故意场合,即使特定危害结果没发生,通常也追究预备、未遂罪责,间接故意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成立。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停止形态和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没有停止形态,也没有犯罪目的。 相关概念: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任: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