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就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的解释。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该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同时,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该解释还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 规定。例如,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总之,该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在使用信息网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19个最新问题
安徽省消费争议仲裁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偷卖价值500元的废铁且有前科,会怎么判刑?
夫妻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
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裁量的?
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是如何判刑的?
检察听证笔录可以复印吗?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男方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恶意别车的后续该如何处理?
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辆车如何绑定多本驾照?
卫生费有的收有的不收该怎么办?
什么是卖淫法律监督模型?
企业被强制清算该怎么办?
炒股亏损在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吗?
商业秘密的有效期是指什么?
土地纠纷记录应该怎么写?
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具体包括哪些事项?
已为您展示了 19 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