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到底有啥不一样。我之前因为一些经济纠纷被限制高消费了,可我看还有个失信被执行人的说法。我就想知道这两者到底区别在哪,对我的生活会有啥不同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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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也就是限制高消费,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出现了特定情形,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适用条件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且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是限制内容有差异。限高主要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比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而失信被执行人除了会被限高外,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最后是移除条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会解除限制消费令。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只有在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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