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离婚过程中,怎样确保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得到合理安排?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我们有孩子,都很在意孩子以后的生活。我想知道怎么能保证孩子抚养权能给到更适合照顾他的人,同时另一方的探视权也能合理安排,不想因为这些问题以后产生纠纷,想提前了解清楚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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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要确保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得到合理安排,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是抚养权方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陪伴。比如孩子还在哺乳期,母亲能更好地给予生活上的照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就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因素。比如一方经济稳定,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另一方经常加班出差,没有太多时间陪伴孩子,那经济稳定且有时间陪伴的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跟谁生活有自己的想法。 如果是协议离婚,对于抚养权可以有特殊约定,比如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也可以约定由双方轮流行使子女的抚养权,但要将双方抚养的时间、权利义务等内容约定得详细具体,防止日后引发矛盾。若是诉讼离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此时双方要证明自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八周岁以上的,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接着是探视权方面: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为保障探视权得以行使,要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例如约定每周六上午由不直接抚养方将孩子接走,晚上送回。如果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拒绝对方行使探望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可对其进行拘留、罚款,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总之,无论是抚养权还是探视权的安排,都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让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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