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土地闲置费有哪些规定?

我有一块土地,因为一些原因闲置了一段时间,听说会有土地闲置费。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取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减免政策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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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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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等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的费用。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另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对土地闲置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在征收程序方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调查核实土地闲置情况,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会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告知土地使用者相关权利和义务。如果土地使用者对认定和处置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土地闲置是由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比如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因政府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等,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而不用缴纳土地闲置费。 总之,土地闲置费的规定旨在督促土地使用者合理、及时地开发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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