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有哪些相关规定?


诉讼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它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两种情况。 对于诉前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而诉讼中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诉讼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范围等内容。同时,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形。另外,不同类型的保全,如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在具体操作和要求上也会有一些差异。财产保全一般是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行为保全则是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比如禁止被申请人转移特定的知识产权等。 在保全的范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行为范围要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大致相当,不能过度保全。 如果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总之,诉讼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