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使用这个名字进行各种活动,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名字,同时其他人也必须尊重你的名字,不能随意干涉、盗用或冒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明确了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为姓名权的保护提供了总的法律依据。 对于姓名权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表明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比如,一个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去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如果有人未经你的同意,擅自使用你的姓名去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这就属于盗用姓名的行为;而假冒你的姓名去做一些事情,比如假冒你给别人写信、发言等,就是假冒姓名的行为,这些都侵犯了你的姓名权。 当姓名权受到侵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为他人冒用你的姓名导致你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金额;如果因为姓名权被侵犯给你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你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姓名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我们的姓名权受到侵犯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