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扰民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扰民指的是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在我国,针对扰民问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人制造噪声扰民,被干扰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有权先对扰民者进行警告,若扰民者不听从警告继续扰民,就会面临罚款的处罚。比如在居民楼里有人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举办吵闹的聚会等,影响到邻居的正常休息,邻居就可以报警,通过此法律途径解决。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扰民行为。比如商场、KTV等场所,如果其产生的噪声超过了规定标准,就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另外,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居民在夜间的休息权利,避免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