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的法条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涉及财产保全费用的相关法条。 首先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对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数额不同,费用的计算比例也有所不同。例如,若被保全财产数额为5万元,其中1000元需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为49000元,按照1%交纳则为490元,总共需交纳的保全费用就是30 + 490 = 520元。 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如果申请人最终胜诉,那么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由对方承担该笔费用。这样的规定保障了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因承担高额的保全费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的担保也是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担保并非直接的费用,但它与财产保全的申请密切相关。担保的形式多样,常见的有保证金、房产抵押、保险公司的保函等。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的成本也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例如,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而以保险公司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则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承担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则对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事项作出了规定。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财产保全费用相关的法律体系,为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