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行为举证责任在辩方时,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法律 规定有哪些?
我遇到了关于刷单行为的纠纷,听说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辩方,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门道,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条文能说明这种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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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刷单行为举证责任在辩方即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简单来说,在一般的法律诉讼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而举证责任倒置则相反,是让对方来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刷单行为的场景下,由于刷单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或者监管部门很难获取到刷单的证据。如果按照常规的举证规则,可能会让实施刷单行为的一方轻易逃脱责任。所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让辩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刷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而刷单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一种欺诈行为,在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关于刷单纠纷的诉讼中,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存在刷单欺诈行为,那么经营者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刷单,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监管部门发现商家可能存在刷单等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商家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商家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刷单行为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