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交通事故评定伤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交通事故评定伤残的标准是怎样的。我不清楚具体按照什么依据来评定,是身体哪个部位受伤就有对应的标准,还是有统一的综合评定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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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交通事故评定伤残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评定是确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损伤后,对伤者身体功能、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影响程度的一个过程,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赔偿等相关事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是最严重的伤残情况,十级相对较轻。它从多个方面来评定伤残,比如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以及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等。例如,如果是头部受伤导致智力下降、精神障碍,会根据智力缺损的程度、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的情况等来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是肢体损伤,会看肢体缺失的长度、关节活动受限的程度等。 在实际的评定过程中,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来进行操作。他们会依据伤者的病历、检查报告、恢复情况等资料,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具体条款进行比对和判断。伤者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进行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就和伤残等级密切相关。所以,准确评定伤残等级对于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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