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款?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假释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不过,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除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还应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的申请流程也有相应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程序与之类似,执行机关会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