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举证有哪些必备常识?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以下为你介绍一些打官司举证的必备常识。 首先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官司中提出了某个主张,就需要你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真实的。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你主张对方违约,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证据,像合同文本、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是证据的种类。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书信等;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像损坏的物品等。不同类型的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明方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详细列举。 再者是举证的期限。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举证期限,当事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逾期提交,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另外,证据的收集也要合法。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比如,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收集证据。这是因为证据的合法性是其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之一。 最后,当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比如,某些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总之,打官司举证需要了解多方面的知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