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函件是由律所发还是法院发?
我收到了一份诉讼函件,有点懵,不太清楚这东西到底是律所发的还是法院发的。我想知道它们之间有啥区别,还有从发函主体能看出这个事情的严重程度不?希望了解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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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函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律所和法院都可能发出与诉讼相关的函件,但它们的性质、用途和发出的程序都有所不同。 律所发出的函件通常是律师函。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它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是律师或者律所的意思。在实践中,律师函多用于提醒对方及时履行义务、警告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等,起到一种威慑和沟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出具律师函就是其中一种服务方式。 法院发出的函件则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比如传票,它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诉讼活动;还有应诉通知书,告知被告被起诉的情况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这些函件具有强制力,如果当事人不按照法院函件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发出各类法律文书,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简单来说,律所发的律师函侧重于沟通和警示,而法院发的函件则是为了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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