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是怎样的?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二者的衔接和相关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种调解方式的概念。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具有司法性质。而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特点。 关于二者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上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实现了人民调解协议与诉讼执行程序的衔接。 二是资源共享上的衔接。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前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将一些适合人民调解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也可以邀请法官进行业务指导。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和诉讼调解的权威性作用。 在制度方面,我国建立了一系列保障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的制度。例如,设立了诉前调解机制,在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会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先进行人民调解。此外,还有司法确认制度,如前面提到的,为人民调解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总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相关制度,旨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